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所实际,充分发挥本支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本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第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在省律师协会党委领导下实施。
第三条 党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分析本支部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专业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月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当事人和本所党外人士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自觉把党建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正实施。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的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员会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省律师协会党委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本所执行合伙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省律师协会党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落实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省律师协会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本支部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支部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应予辞职,或重新改选。
(二)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经超过半数党员提议,改选支部委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