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律师执业至今,以民商事案件诉讼代理为主,兼顾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主要表现为劳动争议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四、工作经历:自执业至今,先后在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工作,现执业于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多年来,长期从事合肥市包河区、肥西县及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公益服务,并免费代理超百件法律援助案件。曾于2018年从事合肥市包河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一)民事
1、王某与陈某某及第三人刘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季某与六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金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季某不承担支付义务;
3、合肥某全公司与定远某阳、合肥某阳公司之间侵权责任纠纷,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又发回重审后一审、二审,成功维护当事人合肥某全公司合法权益;
4、安徽某粤公司与陈某季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成功维护当事人安徽某粤公司合法权益;
5、李某某与安徽某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保险纠纷案,先后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李某某最终获得赔偿;
6、卞某某与李某某、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历多次开庭、调解,双方调解结案,同意支付全部借款及利息;
7、何某与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先后五次开庭,多次补充证据及质证,判决对方败诉,何某无需承担责任;
8、王某某与安徽某概念公司、北京某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方最后同意调解支付全部工程款;
9、董某某离婚纠纷,涉及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10、邱某某与杨某某、深圳市某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二)刑事
1、胡某某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由原公诉三罪名变更为帮信罪一罪名,并适用缓刑,包河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2、孙某某强奸罪、盗窃罪,辩护为强奸未遂,并适用缓刑,肥西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3、梁某盗窃罪一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4、林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5、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6、许某某盗窃罪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
7、薛某某盗窃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8、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
9、周某某介绍卖淫罪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三)行政复议
参与合肥市包河区2018年度行政复议鉴定书的制作与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