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磊
中级(三级律师)
15375472025657259778@qq.com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医疗纠纷、行政争议及诉讼、劳动人事争议、金融保险、合同法及公司法综合类业务、企业合规与法律顾问。
行业领域 :农业与食品、工业及制造业、金融机构、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与娱乐、媒体、数据保护与信息技术、健康与医疗、消费品与零售、私人客户个体等
教育背景:2002年7月,安徽农业大学轻工业学院茶业系茶学专业本科毕业;2015年9月,中国科技大学春季MPA(知识产权方向)进修研读。
奖项荣誉

1.、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一批维权援助专家库入选专家。

2.、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

3.、合肥市律协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志愿团律师。

4.、合肥市律协援助西藏自治区隆子县远程法律服务志愿团律师。

5.、二0二二年度律所“公益律师”荣誉称号。

执业领域

王成磊律师执业十六余年以来,一直秉承“诚信磊落为立身之本,勤勉尽责为业务之源”的理念和宗旨,在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专业法律素养的前提下,一方面拓展和深化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企业合规等专业领域的案件办理,另一方面积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于公益援助事业,尽心尽责承办大量的劳动争议、医疗与交通事故、工伤待遇赔偿等职工维权案件,力争做一名有温度、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

工作经历

王成磊律师曾供职于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新安晚报社、肥东县公证处等单位,从事法律工作长达十七年之久,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曾为合肥安能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泽信专利代理事务所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相关业绩

1. 执业以来承办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如下:

(1)志邦厨柜(zb)诉荣事达(royalstar)外观设计(米兰印象)专利侵权案(合肥中院);

(2)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米袋 (猫王米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3)安徽正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辰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六安中院);

(4)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宣告合肥科晶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专利复审委);

(5)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合肥新安驾校、安徽市场星报社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合肥高新法院);

(6)合肥科晶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诉安徽贝意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合肥中院);

(7)安徽众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宣告长丰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标无效(众邦房产)无效案(商标评审委员会);

(8)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巢湖市韩氏纸业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合肥中院);

(9)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大唐湘潭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10)2014年律所入围了安徽省知识产权局首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辅导机构名录,系全国指定五家辅导机构之一,作为具体承办律师为安庆安庆菱湖涂料有限公司、安徽同发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提供贯标辅导工作并获得验收通过。

(11)承办过大量包括但不限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事案件辩护工作。

2. 执业以来办理过的部分重大、疑难和复杂刑事案件如下:

(1) 2011年合肥包河大道邓某东“小树林杀人案”(一审+合肥中院);

(2)洪某宏故意杀人案(一审+合肥中院+无期徒刑);

(3)袁某飞等人诈骗案(一审+高新法院;汪某某:定罪+单处罚金);

(4)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沈某枪击案(一审+合肥中院);

(5)张某申故意杀人案(一审+合肥中院);

(6)杨某山故意杀人案(死缓复核+省高院);

(7)管某年故意杀人案(一审+合肥中院);

(8)余某昌故意杀人案(审查起诉+合检;一审+合肥中院);

(9)张某胜故意杀人案(一审+中院);

(10)王某松故意杀人案(二审+省高院);

(11)刘某凌贩卖毒品案(二审+省高院);

(12)龙某等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二审+中院);

(13)杨某荣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省高院);

(14)程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合肥中院;一审判处三年七个月,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15)宫某宇、沈某二人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二审+合肥中院);

(16)孙大伟等54人聚众斗殴案(一审+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大涉黑、涉恶案);

(17)吴某春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省高院;发回重审)

(18)SAHA ***ISHEK(印度籍)容留他人吸毒案(审查起诉+庐阳区检察院)

(19)DANIEL ***** FELIPE(古巴籍)涉嫌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庐阳区检察院;结果:不起诉。)

(20)童某春故意杀人罪(一审+合肥中院)(注:此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亦是故意杀人罪,且焚烧尸体,经辩护,成功“免死”);

(21)卫某社(少数民族)等人拐卖妇女罪(二审+安徽省高院);

(22)余某萍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合肥市中院);

(23)越某诈骗案(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减少刑期三个月);

(24)龙某武等48人诈骗案(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注:经成功辩护,罪名 “变性”为开设赌场罪,刑期减少二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3. 执业以来办理的部分医疗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如下:

(1)王某义等人与市三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王某义妻子万某云在市三院术后死亡。参与尸检、医疗听证及代理,该案例后被选送司法部);

(2)董某林与省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

(3)束某兰等人与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束某兰老公李某稳因肾癌在安中医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术中死亡。参与医疗听证,鉴定意见为院方对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力大小为81—90%);

(4)姚某萍等人与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过错责任纠纷案(一审+合肥蜀山区法院)(姚某萍老公张某嘉因食管癌入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术后经八次放疗仍出现肿瘤多处转移并最终死亡。参与医疗听证,鉴定意见为院方存有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15-25%);

(5)罗某莉诉南陵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不服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纠纷案(一审+南陵县人民法院;二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注:二审结果为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陵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公告注销罗某莉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4. 省、市律协两专委职务如下:

(1) 第七、第八、第九届安徽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2)第八届合肥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3)第九届合肥市律协维护律师权益委员会委员;

(4)第九届合肥市律协交通事故与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委员;

(5)第九届合肥市律协公益与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委员;

(6)第十届合肥市律协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

(7)第十届公益与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委员。

5. 社会职务如下:

(1)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3)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专业资格
1.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3401200910791252);
2.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编号:3412820T);
3. 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编号:CEEA20231025147A);
4. 七弦琴知识产权注册运营师资格(证书编号:YYS201800185)。